銀行對同一人、同一關係人等授信,可用自行的活期存款設質且十足擔保,就可不計入關係人授信限額。銀行局近日發函銀行公會,回應銀行訴求的各項擔保品業務,其中同一人、同一關係人授信以往僅可用票貼公債、定存單、金融債及自行定存單為擔押品,現在可增加自行活存,但須增加風控。

另外,土地銀行希望承作預售屋「價金返還保證」業務,,即一般建商在銷售預售屋時,都有一價金返還保證的帳戶,如果建商違約,已經繳款的購屋戶便可由此帳戶獲得賠償,對此銀行局表示,土銀希望拿此帳戶作
借貸抵押品,但是初步判定風險未能確定,銀行局要求土銀再研究、提供更具體說明。

其次是銀行希望銀行局解釋辦理進出口融資業務時,可否徵提新台幣活期存款做為
借錢擔保品,及外幣授信業務是否可徵提外匯活期存款做擔保品,銀行局回應,此事涉及中央銀行外匯管理政策,將另案研議,不在這次回覆範圍。

依據銀行法第33條之3規定,銀行對同一人、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的授信,有一定限額,但銀行局規定,若以公債、國庫券、央行儲蓄券、央行可轉讓定期存單、自行存單或自行金融
借貸債券做擔保品授信者,就可不計入限額。

銀行局這次回應,銀行若是以自行的新台幣活期存款做
借錢抵押品,可免計入限額,但要求銀行必須有一定機制確保活存擔保品的安全性,即貸款戶提領必須經銀行同意等機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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